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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謝明珠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詹德明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於民國98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 (下同)96.05.29 下午6時許,接獲被告等詐欺集團成員之電話,佯稱為雅虎網站之賣家,經與原告核對個人相關基本資料、購買商品名稱、金額及購買日期,取信於原告,並訛稱原告於96.03.08在該網路購物已清價款,但因轉帳有誤,致原告帳戶每月均會遭按月扣款,要求原告至郵局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並選擇英文操作模式,才能取消定期扣款功能,致原告陷於錯誤,於該日晚上7時44分許,前往台北市○○區○○路2段232號之台灣郵政第30支局自動櫃員機將29、989元匯入同案被告朱慶祥永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帳號內,嗣原告查詢帳戶餘額時,始知受騙,即向警局報案,原告因被告之詐欺致受有損害,自應賠償原告該損害。爰提起附帶民事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9、989元及自被告等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83號刑事判決暨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39號刑事確定判決附卷可稽,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被告等因詐欺集團事件均被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且均將於98.09.22入監受刑,亦為被告甲○○、丁○○所自承,渠等二人對原告之請求亦表示無意見,惟稱目前無錢清償,其餘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29、989元及自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即97.01.25)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8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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