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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救字第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18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丑○○

      辛○○

      戊○○

      丙○○

      丁○○

      壬○○

      甲○○○

      己○○

      庚○○

      子○○

      癸○○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本院97北簡字第16917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低收入證明書以為釋明,且相對人亦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財稅資料在卷可稽,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救字第1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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