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57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577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儒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介文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聖富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王室教育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藝瑄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昇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伸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晉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萍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聯通威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昇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林伯伸」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柏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