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救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1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丑○○
辛○○
戊○○
丙○○
丁○○
壬○○
甲○○○
己○○
庚○○
子○○
癸○○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本院97北簡字第16917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低收入證明書以為釋明,且相對人亦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財稅資料在卷可稽,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