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淑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私立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