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告人即
- 聲請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抗告人溢繳之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抗告人卻繳納壹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溢繳壹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