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鍾華

抗告人即

聲請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抗告人溢繳之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抗告人卻繳納壹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溢繳壹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