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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管靜怡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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