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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訴字第7號

返還合夥出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訴字第7號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8年6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加計3日在途期間,算至98年6月27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8年6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訴字第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合夥出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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