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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私立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