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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 134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鍾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宜運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 1345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6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洪佳燕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柒仟陸佰元,及其中柒拾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下同)98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另柒拾叁萬貳仟陸佰元自9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壹佰伍拾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執有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9月5日及12日為支付第三人「嘉笙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嘉笙公司)視訊會議系統貨款而簽發付款人「華泰商業銀行南門分行」第5105帳號之票號307342(票載日期:98年 1月15日)面額新臺幣(下同)775,000元及票號307344(票載日期:98年2月10日)面額 732,600元支票各一張,支票正面均載明嘉笙公司為執票人,經嘉笙公司在前揭二張支票背書後,依序分別於97年9 月11日及22日存入其在原告西湖分行第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內,以辦理嘉笙公司客票融資貸款擔保並將票據權利轉讓予原告,詎經原告屆期提示該二張支票,均因存款不足退票而未獲付款。原告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張、嘉笙公司借款契約及請領貸款申請書影本、原告辦理墊付國內應收票款借款契約影本、嘉笙公司申請墊付國內票款票據明細表影本、嘉笙公司取得系爭二張支票而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及嘉笙公司託收票據記錄查詢明細表影本等文件佐證。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辯稱系爭二張支票係執票人嘉笙公司因資金周轉運用,持向原告辦理客票保證作為融資擔保,而嘉笙公司其後因受經濟景氣影響,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申請紓困,經主辦銀行即第一銀行於97年10月31日召開該公司各債權銀行通過紓困協商,決議自同年10月起之客票融資貼現或質押客票如有退票情形,比照短期授信展延方式,各債權金融機構(含原告西湖分行)同意展延至98年9 月30日,縱然嘉笙公司(主債務人)之主債務屆期未履行,原告仍可行使其就系爭二張支票之票據權利,原告之權利已受前揭協商結果之拘束,不應現在請求系爭保證票據求償權,提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協助企業經營資金服務申請表、嘉笙公司債權債務協商第一次會議記錄等文件影本佐證,本件原告之訴應無理由云云。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前揭證據資料影本在卷佐證,洵堪信為實在。被告具狀辯稱系爭二張支票係為嘉笙公司向原告申請融資借款擔保票據,嘉笙公司已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紓困展延,原告(西湖分行)亦為嘉笙公司債權機構之一,同意該公司融資貼現之客票退票時,比照短期授信展延方式,展延至98年9 月30日壹節,亦經被告提出前述文件資料影本在卷,惟因獲得展延之票據債務係嘉笙公司之債務而與被告無涉,且嘉笙公司已將系爭二張支票票據權利在其持向原告請領客票融資貸款時,已同意將該二張支票票據權利讓與原告,有嘉笙公司出具之請領貸款申請書在卷可稽,被告既為系爭二張支票之發票人,即應依票據法第 126條規定照支票文義擔保該二張支票之支付,被告之辯解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即毋庸一一審酌,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 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949元合 計 15,949元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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