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326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秀松
- 訴訟代理人
- 魏高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北簡字第17326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