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16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69號

原告
蔡正儀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告
上昇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芳
訴訟代理人
胡志明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上昇堆高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胡志芳」記載,應更正為「胡世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16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