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463號
- 原告
-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住戶規約第17條第2款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住戶規約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