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7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小字第737號
- 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泰星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951-LN汽車一輛,於民國97年1月間交付原告維修,原告並已維修完成,惟上開車輛維修完成後,被告竟拒絕支付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11,715 元,爰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維修工作單、結帳清單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