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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32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鍾華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32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