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4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建霆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 年度上易字第14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建霆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就詐欺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