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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1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博志許仕楓王屏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1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世明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34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文義及立法意旨,僅於「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之情形,為保障上訴人之權益,始有補正之問題,至有無敘述理由,第一審法院僅作形式上之審查,如上訴書狀形式上已敘述不服原判決之意旨者,即與未敘述上訴理由之情形有別,無庸再命補正;至於其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亦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審判決正本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7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許世明之住所及居所,因未會晤上訴人,亦無法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或同居人,遂分別寄存於該轄之警察機關,嗣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之100年8月26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惟未敘述理由,亦未於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100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00年10月3日合法送達至上訴人居所由上訴人親自收受無訛等節,有原審判決書1份、送達證書3份、上訴狀1份、本院裁定1份附卷可稽。茲上訴人於100年10月12日向原審法院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述上訴理由謂:「上訴人許世明因知以年邁過半百在用它只有危害身体健康,實無理由,請庭上撤消地院之判決。但上訴人懇請庭上能給被告重新机會。」云云,核其內容顯屬空泛籠統,並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另審酌本案卷內所有訴訟資料,被告對於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後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人姓名代碼對照表1紙在卷可稽,原審依上開證據認定被告犯罪,形式上並無違法之處,量刑亦無失出或失入之情形。綜上,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並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18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