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博志劉興浪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2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清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7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審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4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100年5月31日送達至被告於原審100年5月23日準備程序指定之送達地址即基隆市○○區○○街51巷7號之1(原審卷第48頁),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判決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代收,此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原審卷第70頁)為憑,則該判決書於100年5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期間自送達之翌日即100年6月1日起算,至同年6月10日屆滿(該日為星期五,非休息日,且被告之前揭地址在基隆市境內,無加計在途期間之問題)。茲被告竟遲至 100年6 月13日始提起上訴,有被告刑事上訴狀暨原審法院之收狀戳記(本院卷第11頁)可稽,是本件被告之上訴顯然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7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