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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吳麗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031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馬榮慶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十日裁定(一00年度聲字第八二二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馬榮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中,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拘役五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業已易科罰金繳納完畢,原審未查,仍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拘役一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顯有違誤,請予撤銷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且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部分,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尚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亦即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者,該符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屬尚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非字第二九八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各一份在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雖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於一00年五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抗告人於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完畢前,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自不得謂已執行完畢。至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僅係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如何扣除折抵之問題。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違誤云云,容有誤會。從而,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應執行刑拘役一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   違反電信法           │   違反電信法           │
├────────┼────────────┼────────────┤
│ 宣    告    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併科│
│                │                        │罰金新臺幣10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98.7月間某日至98.9.17   │98年年初起至99.2.26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623│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56│
│ 年  度  案  號 │號                      │、3990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1882號    │100年度簡上字第9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10.21            │   100.06.21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1882號    │100年度簡上字第95號     │
│判  決├────┼────────────┼────────────┤
│      │判    決│    99.10.21            │   100.06.21            │
│      │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4290│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備            註│號                      │206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3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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