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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7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怡珍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

聲減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怡珍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2、3所載。

又如附表編號2、3所減得之刑及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怡珍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2、3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減刑,而其所犯編號1、4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就編號1至4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為刑法第56條所明定,是連續犯以最後行為日為犯罪終了之日(最高法院83年台非字第95號裁判要旨參照)。

㈡受刑人宋怡珍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二罪,悉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自應准許,爰依法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至附表編號4之罪,其犯罪時間係92年3月31日起至93年8月4日止,揆諸前揭說明,應以最後行為日為犯罪終了日,即應以93年8月4日為犯罪終了之日,該日顯已逾附表編號3之罪判決確定(92年8月20日)之時點。是以,附表編號4之罪並非於附表編號3之罪裁判確定(92年8月20日)前所犯,與附表編號1、2、3所犯之罪間,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故聲請意旨聲請如附表編號4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三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   連續行使     │  連續業務侵占  │  連續詐欺取財  │    連續行使    │
│          │  偽造私文書    │                │                │   偽造私文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有期徒刑六月  │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二年十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 85年11月1 日至 │91年2 月底某日至│91年5 月下旬某日│ 92年3 月31日至 │
│          │ 90年1 月24日止 │同年4 月初某日止│、同年6 月10日  │ 93年8 月4 日止 │
├──┬──┼────────┼────────┼────────┼────────┤
│偵及│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查案│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機號├──┼────────┼────────┼────────┼────────┤
│關  │案號│  86年度偵字    │ 91年度偵字     │  91年度偵字    │  93年度偵緝字  │
│    │    │  第8613號      │ 第10550 號等   │  第10550 號等  │  第1377號等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                │                │
│最  ├──┼────────┼────────┼────────┼────────┤
│後  │案號│ 92年度上訴字第 │ 92年度上易字第 │ 92年度上易字第 │ 93年度訴字第   │
│事  │    │ 3358號         │ 2041號         │ 2041號         │ 1816號         │
│實  ├──┼────────┼────────┼────────┼────────┤
│審  │判決│  92年11月12日  │  92年8 月20日  │  92年8 月20日  │  94年9 月2 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
│定  │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  │ 92年度台上字第 │ 92年度上易字第 │ 93年度訴字第   │
│判  │    │3358號          │ 6011號         │ 2041號         │ 1816號         │
│決  ├──┼────────┼────────┼────────┼────────┤
│    │確定│  92年12月18日  │  92年10月23日  │  92年8 月20日  │  94年11月26日  │
│    │日期│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 條、第│刑法第336 條第2 │刑法第339 條第1 │刑法第216 條、第│
│          │210 條;刑法第21│項;刑法第216 條│項;刑法第339 條│210 條;刑法第21│
│          │7 條第1 項;刑法│、210 條;刑法第│第3 項、第1 項。│6 條、第212 條;│
│          │第339 條第1 項;│339 條第1 項。  │                │刑法第339 條第1 │
│          │刑法第339 條之2 │                │                │項;刑法第339 條│
│          │第1 項。        │                │                │第2 項;刑法第33│
│          │                │                │                │9 條之2 第1 項。│
│          │                │                │                │                │
├─────┼────────┼────────┼────────┼────────┤
│是否合於96│第3 條第1 項第15│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第3 條第1 項第15│
│年罪犯減刑│款(詐欺罪部分)│款:符合,應減刑│款:符合,應減刑│款(詐欺罪部分)│
│條例      │:不合,毋須減刑│。              │。              │:不合,毋須減刑│
│          │。              │                │                │。              │
├─────┼────────┼────────┼────────┼────────┤
│減刑後徒刑│                │                │                │                │
│、拘役或罰│    不予減刑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二月  │    不予減刑    │
│金金額或褫│                │                │                │                │
│奪公權期間│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7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