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爵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爵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爵丞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338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3月18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0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7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