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6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錦樑朱瑞娟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5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史亞偉
選任辯護人
辛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史亞偉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胃部及大腸有異物,對健康有礙,並導致生理不適,生活不便實無逃亡之虞,呈附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爰請求准予交保云云。

二、查被告因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經本院於99年10月27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嗣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0年4月8日以100年度臺上字第1730號判決,認被告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三審上訴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100年4月13日刑八100台上1730字第1000000003號函影本可憑。是以本案脫離本院訴訟繫屬,被告並受有罪判決確定。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規定,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被告之身分已轉為受刑人,對於有罪確定判決之刑罰指揮執行,復屬檢察官之職權,參諸最高法院28年抗字第55號判例、44年臺抗字第39號判例意旨,本院無從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6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