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鄧振球張江澤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松霖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4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松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松霖(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6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100000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643號駁回其上訴(聲請書誤載為駁回其中製造槍枝罪,應予更正),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910 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6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0 年5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76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5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761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