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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童有德陳祐治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家駿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編號2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9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就附表編1、2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1所示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是依該部分原宣告之罰金刑執行即可,本件檢察官亦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有期徒刑之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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