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禧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禧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禧駿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之最後事實欄之判決日期欄,其中編號4、5分別記載「98年9月24日」、「99年3月25日」,爰分別更正為「98年7月21日」、「98年12月31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禧駿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40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6月在案)。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固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與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刑期,自亦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敘明。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減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 │ │ │為有期徒刑3月 │ │ │ │新台幣30000元 │ ├──────┼────────┼────────┼────────┼────────┼──────────┤ │ 犯罪日期 │96年1月間某日起 │96年8月20日 │96年9月9日 │96年8月10日 │96年8月間 │ │ │至96年4月24日止 │ │ │ │ │ ├──────┼────────┼────────┼────────┼────────┼──────────┤ │ 偵查機關 │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 │ │ 及案號 │字第9650號 │字第2478號 │字第21534號 │字第3585號 │第21534號 │ ├─┬────┼────────┼────────┼────────┼────────┼──────────┤ │最│法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6年度簡字第3765│97年度簡字第2667│97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更㈠字第│98年度上更㈠字第507 │ │實│ │號 │號 │4300號 │240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96年8月21日 │97年4月30日 │98年8月18日 │98年7月21日 │98年12月31日 │ ├─┼────┼────────┼────────┼────────┼────────┼──────────┤ │確│法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96年度簡字第3765│97年度簡字第2667│97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更㈠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 │決│ │號 │號 │4300號 │240號 │ │ │ ├────┼────────┼────────┼────────┼────────┼──────────┤ │ │判決確定│96年9月18日 │97年6月6日 │98年8月18日 │98年9月24日 │99年3月25日 │ │ │日期 │ │ │ │ │ │ ├─┴────┼────────┼────────┼────────┼────────┼──────────┤ │得否易科罰金│是 │是 │否 │否 │否 │ ├──────┼────────┼────────┼────────┼────────┼──────────┤ │ 備 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