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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周盈文詹駿鴻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偉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蔣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蔣偉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 │品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 ││ │ │3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 │97年4月4日 │97年4月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年 度 案 號│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3488號 │11409號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 │ │2780號 │第4166號(聲││ │ │ │請書附表誤載││ │ │ │為97年度上訴││ │ │ │字第4166號)││事實審├───┼──────┼──────┤│ │判 決│97年9月5日 │99年1月13日 ││ │日 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定 │案 號│97年度上訴字│99年度台上字││ 判決 │ │第5638號 │第2161號 ││ ├───┼──────┼──────┤│ │判決確│98年1月8日 │99年4月15日 ││ │定日期│ │ │├───┴───┼──────┼──────┤│ 備 註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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