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勤鈞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勤鈞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勤鈞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9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64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8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民國99年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82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