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嘉銘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嘉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銘前於民國97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3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再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48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改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受刑人所犯上揭二案,經本院以 99年度聲字第6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許嘉銘前於97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3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再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48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改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受刑人所犯上揭二案,經本院以 99年度聲字第6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5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4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09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