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3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3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詹德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至98年8月18日第3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19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