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至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至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3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 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受刑人所犯上揭二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6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另犯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所犯上揭二案,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五月確定。於94年8月16日移送執,嗣經法務部於 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黃至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3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93年度易字第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受刑人所犯上揭二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6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另犯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所犯上揭二案,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五月確定。嗣受刑人經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 103年4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 1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 10001168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 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