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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童有德陳祐治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阮宥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宥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受刑人阮宥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阮宥翔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係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惟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已逾6 月,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揆諸前開說明,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有期徒刑2年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23日下午11時 │99年2月24日           │
│              │至12時間            │                      │
├───────┼──────────┼───────────┤
│偵查 (自訴)機 │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關年度案號    │第1987號            │6681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簡字第3489    │100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       號           │     1281號           │
│      ├───┼──────────┼───────────┤
│      │判  決│  99年5月17日       │  100年6月29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簡字第3489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 │
│判 決 ├───┼──────────┼───────────┤
│      │判決確│99年6月4日          │100年7月18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              │8144號              │914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8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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