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維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維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維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歐維祥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