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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郭雅美洪于智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世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判決確定

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0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世傑犯如附表所載之各罪,更定其刑如附表「更定其刑」欄所載。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業已確定在案,茲發覺該受刑人在先曾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0年7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92年5月13日假釋出獄,94年3 月13日縮短刑期未經撤銷假釋,未經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其於5 年內再犯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世傑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少訴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於90年8月20日刑期起算,於92年5月13日因假釋出獄,並於94年3月13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經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0年執新字第3345號執行指揮書及少年資料列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復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故意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並均經判處如附表「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然渠等均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分別故意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累犯,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定其刑。聲請人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                │                │條例            │
├──────┼────────┼────────┼────────┼────────┼────────┤
│原確定判決之│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5年併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併│
│宣告刑      │(3次)         │罰金6萬元       │                │(2次)         │科新台幣10萬元  │
├──────┼────────┼────────┼────────┼────────┼────────┤
│  犯罪日期  │97年10月上旬某日│97年10月下旬間  │97年11月27日    │97年8月中旬某日 │97年7月27日     │
│            │97年10月中旬某日│                │                │97年9月上旬某日 │                │
│            │97年10月下旬某日│                │                │                │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7年度偵│
│  及案號    │字第25162號、第 │字第25162號、第 │字第25162號、第 │字第25162號、第 │字第17308號     │
│            │25579號         │25579號         │25579號         │25579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上更一字第│99年度上訴第3533│
│實│        │3973號          │3973號          │3973號          │262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99年3月23日     │99年3月23日     │99年3月23日     │99年9月28日     │99年12月15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
│決│        │3543號          │3543號          │3543號          │7733號          │1568號          │
│  ├────┼────────┼────────┼────────┼────────┼────────┤
│  │判決確定│99年6月10日     │99年6月10日     │99年6月10日     │99年12月9日     │100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                │                │
├─┴────┼────────┼────────┼────────┼────────┼────────┤
│更定其刑    │張世傑販賣第二級│張世傑未經許可,│張世傑明知禁藥,│張世傑販賣第二級│張世傑未經許可,│
│            │毒品,累犯,共叁│製造可發射子彈具│而轉讓,累犯,處│毒品,累犯,共貳│持有可發射子彈,│
│            │罪,各處有期徒刑│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有期徒刑陸月    │罪,各有期徒刑柒│具有殺傷力之手槍│
│            │柒年陸月        │槍,累犯,處有期│                │年陸月          │,累犯,有期徒刑│
│            │                │徒刑伍年肆月,併│                │                │叁年拾月,併科罰│
│            │                │科罰金新臺幣柒萬│                │                │金新臺幣拾壹萬元│
│            │                │元              │                │                │                │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5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