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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1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瑞華高玉舜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任世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世傑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54 號判決駁回二審上訴,及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345號判決駁回三審上訴確定;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1834號判決駁回三審上訴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7月6日入監服刑,嗣於100年10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727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2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1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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