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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晴教周明鴻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金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陳金興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係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惟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揆諸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本案受刑人陳金興因搶奪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盜     │    搶奪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7月7日  │ 99年7月19日  │
 ├───────┼───────┼───────┤
 │ 偵察機關案號 │板橋地檢100年 │板橋地檢99年度│
 │              │度偵字第5281號│偵字第20080號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
 │實  審│      │    1229號    │    3812號    │
 │      ├───┼───────┼───────┤
 │      │判  決│ 100年5月25日 │ 100年5月31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    1229號    │    3812號    │
 │      ├───┼───────┼───────┤
 │      │判決確│ 100年7月1日  │ 100年7月1日  │
 │      │定日期│              │              │
 ├───┴───┼───────┼───────┤
 │ 附         註│得易科罰金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2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