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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3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蔡永昌王美玲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永豊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豊前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292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22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詐欺案經鈞院98年度上易字第286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經鈞院99年度聲字第308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9年9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 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 1000124470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裁判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3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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