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吳聲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聲隆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吳聲隆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本院於民國97 年10月30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於98年3月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執行已滿2年,考核其在工場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認有應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512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7月20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501號函、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成績記分總表等在卷足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