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7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坤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坤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坤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另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51 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於民國95年6月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坤池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與另案所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其於95年6月9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2月2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8月17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4971 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檢附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