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為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為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朱為民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