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白裕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裕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裕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390號判決,及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1329號判決,分別駁回二審及三審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5月7日入監服刑,嗣於100年2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06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06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既經報准假釋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