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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錦樑朱瑞娟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白裕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裕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裕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390號判決,及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1329號判決,分別駁回二審及三審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5月7日入監服刑,嗣於100年2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06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06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既經報准假釋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7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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