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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睿麒原名林明朗.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睿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睿麒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侵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62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上訴最高法院後以98年度台上訴字第155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8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2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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