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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9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崔玲琦劉秉鑫白光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9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克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1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克強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1號判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原審法院,僅稱:提起上訴,理由後呈等語,經原審於100年8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於100年8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上開期限,上訴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97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