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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吳麗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13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方建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0年8月23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9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方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在案。茲因抗告人於九十九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重返社會後,係因景氣低迷,工作難覓,家中又有七十二歲老母需人照顧,一時情緒低落,始再施用毒品,深感悔意。爰請予以重新酌情,從輕量刑,使抗告人得在經濟狀況允許之下,繳交易科罰金,從此記取教訓,遠離毒品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合併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所定刑期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符合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法律之內、外部界限所劃定之範疇,既未逾越定應執行刑之上限,亦未見有何顯然濫用權限之情形,要屬原審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核無不合。抗告人執上詞具狀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
│                │用第二級毒品)      │用第二級毒品)      │用第二級毒品)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台幣1,000 │罰金,以新台幣1,000 │罰金,以新台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12日        │99年11月18日晚間10時│100年1月12日下午5時 │
│                │                    │21分許為警採尿時向前│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5 │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日內之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2086號、100年度毒 │第2086號、100年度毒 │緝字第48號          │
│                │偵字第128號         │偵字第128號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37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37號│100年度基簡字第887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年2月15日        │100年2月15日        │100年6月17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37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37號│100年度基簡字第887號│
│判  決├────┼──────────┼──────────┼──────────┤
│      │判    決│100年3月24日        │100年3月24日        │100年7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緝 │基隆地檢100年度執緝 │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 │
│                │字第302號           │字第302號           │第229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3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