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8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葉漢鐘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受刑人葉漢鐘因犯竊盜罪等20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至編號19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附卷可稽,因認聲請為正當,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多為同一罪名,同一行為連續反覆實施,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其縮減之比例有違比例原則,請鈞長給予抗告人一個悔過向上之機會,予以抗告人一個從新從輕最有利於被告之裁定,以昭法信等語。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修正前舊法為2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96年台上第7583 號判決意旨參照),足認量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除應符合內、外部性界限及相關原則規範外,並不受其他法官、法院之拘束。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就各宣告刑加總後共計11年7月,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19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19罪抗告人扣減利益為3年6個月(此19罪宣告刑加總原為有期徒刑11年1月),則原審法院就此扣減之3年6個月利益予以尊重,而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8年1月(11年7月扣除3年6月)以下之範圍內,就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自屬適法。抗告人仍執前開情詞而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