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粟振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粟振庭因犯偽造文書等7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粟振庭因犯偽造文書等7 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