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福男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3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福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福男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上訴字第281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併科罰金20萬元確定,另犯強盜案,經本院94年上訴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866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4年聲字第1525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於95年6 月2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3 月3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3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76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