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國宏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宏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97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0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8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