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松霖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4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松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松霖(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6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100000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643號駁回其上訴(聲請書誤載為駁回其中製造槍枝罪,應予更正),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910 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6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0 年5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76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5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761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