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宇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宇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蕭宇廷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 號│一 │二 │三 │四 │五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98年3月17日 │95年5月中旬至95年7月11│98年5月7日 │98年2、3月間至98年5月7│98年3月18日至98年3月19│ │ │ │日 │ │日 │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788號 │95年度偵字第17136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485號 │98年度偵字第13458號 │98年度偵字第9090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3572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829號 │98年度簡字第5307號 │98年度訴字第3632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762號 │ │實├──┼───────────┼───────────┼───────────┼───────────┼───────────┤ │審│判決│98年5月27日 │97年10月9日 │98年7月30日 │99年5月24日 │99年11月17日 │ │ │日期│ │ │ │ │ │ ├─┼──┼───────────┼───────────┼───────────┼───────────┼───────────┤ │確│法院│同上 │最高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99年度台上字第4977號 │同上 │99年度台上字第5696號 │同上 │ │決├──┼───────────┼───────────┼───────────┼───────────┼───────────┤ │ │確定│98年6月22日 │99年8月5日 │98年8月31日 │99年9月16日 │99年12月6日 │ │ │日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