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熊啟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熊啟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啟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